吕政告〔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5〕76号),市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执行的执法依据进行了梳理,经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通告如下:
本次梳理的执法主体分为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类。涉及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公用法律法规和规章12部,专用法律法规和规章83部。梳理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95项,梳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6项。
市人民政府可以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分为八类,其中行政许可15项,行政处罚36项,行政确认6项,行政征收7项,行政给付3项,行政强制17项,行政裁决4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7项。
依法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由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和提出处理意见的,有关部门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制订执法标准、执法要求和执法程序。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是市人民政府办理依法行政事项的办事机构,负责对全市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相关执法部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本次公布的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监督市人民政府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有权对违法行为提出申诉和控告。
吕梁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具体内容可登录吕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vliang.gov.cn)和吕梁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www.llfzb.com.cn)查询。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行政 执法依据 通告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
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