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政告〔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明确行政执法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5〕76号),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直41个行政执法部门和19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全面梳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梳理结果进行了审核,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现通告如下:
按照行政职权的产生方式将行政执法主体划分为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两类。其中,行政机关41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9个。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将具体行政行为划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8类。
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共计3604项,其中,行政许可352项,行政处罚2573项,行政确认52项,行政征收90项。行政给付11项,行政强制135项,行政裁决12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379项。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完成后,要明确执法职权、确定执法岗位、建立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完善执法标准、执法要求和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本部门的法定职能,搞好执法依据的经常性梳理工作,并将梳理结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
市人民政府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按照本次公布的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梳理结果在吕梁市政府门户网站(www.lvliang.gov.cn)和吕梁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www.llfzb.com.cn)上公布。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